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11月2日表示,房產稅的基調是加快立法,年內不會有所動作;從具體時間表來看,2015年房產稅應該進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夠完成立法,2017年房產稅將正式依法全面實施。
  房產稅,從出現在公眾視野,到開始試點,官方從未明確其具體目標,但多位官員曾在公開場合表達過類似意思,即房產稅至少有調節收入分配、豐富地方稅源及打擊樓市投機的三重作用。其中,由於對房地產及房地產調控高關註,打擊樓市投機的作用亦往往是輿論熱議的焦點,而房產稅亦經常被當作一種房地產調控措施與限購對比。今年以來,從限購鬆綁被默認到如今堅持限購的僅餘下個位數城市,無論從官方態度或是現實需求,都可看出限購逐漸淡出的趨勢。此時,房產稅立法開始加速,並給出了詳細的出台時間表,不難想見,房產稅將出台已基本成為事實,其他只是時間的問題。
  然而,雖然房產稅的腳步越來越近,圍繞其上的爭議與疑問卻仍未有答案。
  對於房產稅的推出,輿論普遍的聲音並不會太愉悅,且不少人將其看作“萬萬稅”的新舉措。若房產稅確能達到調節收入分配及打擊樓市投機從而平抑房價的作用,效果應為減少民眾負擔,但大多數人將其視作稅負痛苦的新源頭亦並非純粹出於對新稅種的抗拒。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財權向中央聚攏,地方一直缺乏穩定而豐富的稅源。況且,近年隨著經濟的不景氣,地方政府財政緊張、收支倒掛時有發生;而隨著地方債自發自還的試點鋪開,地方財權自主性將逐步加強,賦予舉債權限的同時必然要求培養其償債能力,因此,兩者都迫切要求地方政府擁有一個穩定而豐富的新財政來源。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民眾擔憂房產稅僅淪為開闢新財源的工具,亦不足為奇。
  事實上,房產稅在中國一直深陷於重覆徵稅的爭議當中。雖然房產稅在發達國家有不少成功先例,但由於國外普遍存在土地私有,按照國際通行慣例,房產稅與承載房屋的土地所有權無關,若土地私有,則對土地和房屋分別征收地產稅與房產稅;若土地國有,則只對房屋徵稅,此時則稱為房產稅。但由於我國土地均為國有,在賣地之時不過是以巨額的土地出讓金將70年使用權出售,且已有高額的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存在,即使將房產稅當成一種變相的物業稅,其亦與上述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稅等相重合。購房者購房時已承擔土地出讓金及房地產相關稅收的轉嫁,因此,在當前的土地制度及勾地政策基礎上直接推行房產稅,實難逃重覆徵稅之嫌,甚至學界有不少聲音認為這一問題不解決則房產稅難獲合法性。對此,賈康曾反駁指出,土地出讓金為地租、房產稅為保有環節稅,雖有所重合,但只要做到合理重合仍可起調節作用。
  房產稅合法性爭議一直沒有停歇,而有效性亦存疑。在美國,房產稅讓房屋空置和投機購房問題得到有效控制,亦平抑了房價,一個重要條件是公租房的充足性與易獲取性,有一半以上國民可選擇公租房。而韓國亦曾在本世紀初,試圖以增加房產稅稅負控制樓市泡沫,最終未能平抑房價,與其推出的國租房覆蓋率低不無關係。而我國,雖然在近年來大幅度推動保障房建設,但實際覆蓋程度基本在20%以下,即民眾住房仍以購買商品房為主,房產稅無法平抑房價反而會增加負擔的結果是很可能會出現的。
  目前,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進行到農地使用權入市以及土地信托變相流轉階段,離確權仍有距離;而保障房的數據註水、分配不公醜聞以及保障房選址及質量問題,都令保障房的有效覆蓋率及效果大為打折。就當下而言,房產稅的準備條件仍不充足,直接推出易僅成為增加稅收工具。若房產稅確將於2017年正式出台,將合法性與有效性兩方面納入考量,則在未來兩年內,需與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障房實際有效覆蓋同步推進,這將成為房產稅推動進程上的最大挑戰。  (原標題:[社論]房產稅準備條件不足,需與土地改革同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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