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防城港9月3日電 (陳晶晶 黃瓊)廣西防城港一住宅小區60名業主聯合狀告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小區開發商。他們所住的小區被增加並修改了多棟樓的建設工程規劃,一些樓房甚至比原規劃的增加了14層高,當初購買時的規劃樣貌不復存在。
  9月3日,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涉事小區位於防城港市港口區西灣大道,原告60名業主均在較早時期購買和入住該小區。自2008年開始,該小區陸續建成或在建的樓房共有13棟。
  2013年12月27日,該小區60名業主因不服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有關行政規劃和許可,將防城港住建委及第三人信某房產公司告上法庭。
  這60名早期購買該小區房屋的業主發現,該房地產公司在陸續建設小區其樓房的過程中,多次修改建設工程規劃,且並未在業主知曉的區域進行公示,也未組織業主召開聽證會。
  上述60名業主訴稱,該小區還在建設中的3、4號樓由兩棟被合併為一棟,由12層加高到26層,還將架空層改為商鋪。同時,該小區的建設規模由2007年的3276平方米增加到2011年的29272平方米,與他們購買時所看到的小區規劃完全不同,且其他樓層的加高或改建嚴重影響了已入住業主的居住環境。
  60名業主認為,該小區的這些做法使小區的停車位、綠化面積、公共場所,甚至樓層採光均受到影響。
  60名業主還指控,被告防城港市住建委在審批上述許可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格審查,存在審批的內容、程序違法等多項違規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一審防城港市港口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程序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維持。一審判決後,原告60名業主不服,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被告的相關規劃和許可。
  二審庭審中,第三人信某房產公司提出,原告所訴稱的3號樓至今未開盤銷售,60名原告當中,沒有任何一位是3號樓的業主,不具原告資格,因此不能對被告給第三人有關3號樓的發證行為提起訴訟。
  上訴人則提出,60名原告是該小區的早期業主,當時是看好該小區的地理位置、總體規劃而購買。而此後被告多次變更該小區的總體規劃,使小區的停車位、綠化面積、公共場所,甚至樓房採光受到影響,影響業主的生活質量,與業主的利益有直接利害關係,是合格的原告。
  二審法院將擇日宣判。(完)  (原標題:廣西防城港一小區60名業主狀告住建部門和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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