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4月14日電 (曹恩惠 盧輝)近年來,“80後”、“90後”樓房逐漸成為倒塌事故的主角,倒樓“年輕化”現象令人咋舌。分析其背後的原因,除了開發商、建築商本身以及施工單位在責難逃外,監管缺位也是我們不得不正視的癥結。
  監理方是把好質量監督關的第一道門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要求,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因此,當事故發生後,作為責任主體的監理方理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靜告訴筆者,監理方與開發商通過合同關係緊密聯繫在一起,“開發商與監理方之間簽訂委托監理合同,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但在房地產開發建設當中,因利益催生監理方與開發商相互串通的情況不在少數。“由於監理方缺乏獨立性,監理方的地位非常尷尬。”趙靜表示,雖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對監理方失責有明確的罰則,但是其違規成本非常低。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監理方只在兩種情況之下造成損失時承擔相應責任:第一,與建築商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第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配件等審驗合格。而《刑法》中也只規定監理人在“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況下才會承擔刑事責任。趙靜認為,“儘管目前的法律對監理方承擔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有明確規定,但是當涉及到民事責任時就可能會出現含糊。”
  此次浙江奉化塌樓事件中有兩個細節令人詫異:事發小區曾是當地的“樣板工程”、檢測機構卻在倒塌前一天聲稱還可以再住幾年。這就不得不提到監管的第二道防線——政府監管部門。
  隨著對浙江奉化樓房倒塌事故討論的逐漸深入,建議推行“強制驗樓計劃”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強制驗樓計劃”是香港於2012年推行的一項舉措,其特點在於清晰地界定了政府與私人業主的責任。呼籲的背後,其實是對政府監管的另一種問責表達。政府的責任主要在於監管。《建築法》第七十九條明確了政府監管的職責,如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因監管不力,“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然而,這樣的監管卻在2000年後迎來嚴峻的考驗。據業內人士介紹,2000年起我國商品房驗收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即:將原來土建、規劃、電梯、消防等8項驗收縮減為竣工驗收報告、電梯等4項驗收;實行告知性備案制度,建設行政管理機關不作實質性審查。這就意味著,質量保證全⑸痰牧夾摹�
  此外,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樓脆脆”、“樓倒倒”事件的背後或多或少都蒙有權力腐敗的陰影。回過頭來看待此次浙江奉化發生的倒樓事件,小區從規劃、設計到建設、監理,以至最後驗收,政府的監督和審批職責貫穿其中,因此在進行事後問責時,政府部門必定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完)  (原標題:“樓倒倒”年輕化的背後:誰來對監管部門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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